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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关区“门前三包”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
发布日期:2009-07-17浏览次数:字号:[ ]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关区“门前三包”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
 
各街道办事处、区属各单位,区直各部门:
 
    《兰州市城关区“门前三包”责任制管理办法》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 
 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三日
 
 
 
 
兰州市城关区“门前三包”责任制管理办法
 
 
第一章    总  则
 
    第一条  为建设文明、整洁、美丽、有序的城市,根据国务院101号令关于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和《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》,结合我区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 
    第二条  凡在兰州市城关辖区内的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团体、学校、预备役、个体工商户、居民小区、集贸市场、建筑工地、停车场、公共设施等的管理单位(以下统称责任单位)及临街居民住户,均须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订“门前三包”责任书,按照本办法规定,对其责任地段承担“门前三包”责任。
 
第二章    管理责任
 
    第三条 “门前三包”责任地段:
 
    (一)主次干道两侧的责任单位、居民住户有围墙的,以本院围墙长为界,外墙根至人行道路沿石以内为责任区域;无围墙的,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,门前墙根至人行道路沿石以内为责任区域。人行道沿石以上有绿化带的,包括绿化带的卫生;
 
    (二)街巷内的责任单位、临街居民住户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,门前墙根至道路中心线为责任区域;
 
    (三)城市公共设施,由建设、公安、移动、联通、电信、邮政、供电、铁路、广电等部门和单位按照业务职能或产权所有,各自做好日常管理工作;
 
    (四)开设早夜市的地段,由批准或收费单位负责管理,零散摊位的经营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,承担相应的责任;
 
    (五)各类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,由市场管理部门监督管理;
 
    (六)广场、公园、公共绿地、停车场等,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管理;
 
    (七)无责任单位的区域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。
 
    第四条 “门前三包”主要责任:
 
    (一)包环境卫生。地面无烟蒂、瓜皮、油污、果壳、纸屑、积水、积雪、痰迹和包装废弃物等各种垃圾;门面、外墙整洁,自设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外观完好、整洁、美观;门头牌匾、广告灯箱设施规范、用字规范,无缺损;门窗、招牌、橱窗、装潢、陈列样品、广告标志、雨蓬、阳台等平整洁净,无积尘杂物,无乱涂乱贴、乱写乱画现象;建(构)筑物灯光和店面霓虹灯等各种光源设施完好;卷帘门样式、阳台封闭、空调外机安装符合规定;公共设施无污垢、破损,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密闭。
 
    (二)包周边秩序。无出店门占道、店外设摊的情况,无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;无乱堆乱放、乱拉乱挂、乱搭乱建、乱占乱挖行为;无车辆乱停乱放现象。
 
    (三)包绿化管理。无擅自占用或人为损害绿化带及其设施行为;树上无牵挂物、晾晒物;树穴、绿地内无垃圾和其他杂物;无依树搭棚、践踏草坪行为;无擅自占用绿地和损害花草树木等行为。
 
    第五条  “门前三包”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责任人,并负责组织“门前三包”的日常管护工作。
 
    第六条  “门前三包”责任单位要按照划分的责任区域或地段,认真履行责任,做到谁的辖区谁管理,谁的责任谁承担,谁的问题谁治理。
 
    第七条   责任单位有权对发生在其责任地段内影响其承担“门前三包”责任的行为给予制止、纠正或提交有关部门处理。
 
    第八条   各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“门前三包”责任制的管理,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抽查、监督、指导,并按标准进行考评。
 
    第九条  “门前三包”作业实行夜间大扫和白天保洁相结合。夜间大扫统一由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“门前三包”质量要求进行清扫,每天凌晨6:30分以前必须结束;6:30分以后各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质量要求,实行全天候责任管理。
 
第三章    考评方法
 
    第十条  “门前三包”考评采取定期检查、明查暗访、实地察看、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。区政府每月组织对各街道办事处考评一次。各街道办事处每月组织对各责任单位考评三次。
 
    第十一条  区政府对街道办事处的考评与年度目标管理挂钩,对监督、检查、指导不力,导致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,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,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 
    第十二条  街道办事处对各责任单位的考评中,凡是不按“门前三包”质量要求落实责任的,一律按照处罚规定予以处罚。
 
    第十三条  对拒不签订“门前三包”责任书的责任单位,经批评教育无效的,给予罚款1000元。
 
    第十四条  对“门前三包”责任不落实,质量要求不达标的责任单位,视情节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,并限期整改;第二次发给书面督办通知书;第三次视情节轻重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 
    第十五条  对“门前三包”监督、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的行为,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 
第四章    附  则
 
    第十六条 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 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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